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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来源:昆明信息港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作者:
《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建设项目节能不达标不得使用


  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十三条明确规定,“未达到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条例(草案)》规定,我市禁止引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未达到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对国家规定有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监督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及采用的节能设施等。若违反规定,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管理权限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提出,为推动全市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将全面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考核情况,将向社会公布,政府每年还将公布所辖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耗能情况。